中国畜枚业协会China Arinmal Agriculture Assadiation (CAA4))是在原中国家禽业协会、中国养猪业协会、中国草业协会和中国犬业协会合并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于201年12月9日成立,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
中国畜枚业协会是中国农业领域产值最高、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社会组织,是中国2亿多农牧民行业利益的代表者。从成立至今,协会共组建了猪业、禽业、牛业、羊业、兔业、鹿业.骆驼业、驴业、草业、犬业、鸽业、萌韩业、毛皮动物、蜂业、畜枚工程、信息、智能畜牧、物流、环保、生物产业、宠物产业共21个专业分会;设立了会员部、会展部、信息中心、宣传策划部、培训部、财务部、综合部、标准部、国际合作部等9个办事机构;成立了协会全资实体机构——北京中畜兴牧传煤科技有限公司。协会组织机构健全,现有专职人员56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中共党员23人,不仅具有畜枚专业知识,而且具有相关行业知识,通过系统的协会工作培训和实践,完全能胜任行业协会工作。另外实体机构工作人员14人,主要业务为融媒体宣传、会展会议策划服务及对外投资。协会2004年、2006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10年被评为全国5A级社团组织。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支持和广大会员及业界同仁的积极参与下,经过不懈努力,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秉承“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服务手段、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在“服务、协调、维权、管理、自律”及自身建设等方面开殿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维护了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国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CA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和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指导价格,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
(三)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全国畜牧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宣传、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畜牧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八)指导行业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相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九)促进畜牧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在畜牧行业贡献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打击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提高我国畜牧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种畜禽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优良种畜禽利用率;
(十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博览会、展览会 、交易会、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从业者素质;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从业者评优、评比、奖励工作;
(十五)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组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定期编写、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十七)推进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活动,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团体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提交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